温州市哲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0-4-9 10:12:00
温州市哲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温州市哲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经瑞安市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温州市哲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哲远公司”)的管理人。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第110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等之规定,拟订《温州市哲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下:
-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根据管理人审查认定,并报债权人会议核查,报请瑞安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1户金额6420100.98元,系普通债权(其中包括迟延履行金444998.93元,迟延履行金作为惩罚性债权进行劣后清偿)。可参加温州市哲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1户,债权金额5975102.05元。
二、哲远公司的破产财产总额
管理人接管后,至目前为止,共取得如下财产,总计12920元:
序号 |
内容 |
金额(元) |
说明 |
1 |
资产处置 |
10400.00 |
机器设备 |
2 |
资产处置 |
2520.00 |
商标 |
合计 |
12920.00 |
|
-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情况
-
破产费用
1、已发生的破产费用2333元。
序号 |
名目 |
说明 |
金额(元) |
1 |
申报债权公告 |
温州都市报、浙江法制报 |
1240.00 |
2 |
刻章 |
管理人章、财务专用章 |
65.00 |
3 |
交通费、复印费 |
资产调查处置、会议资料 |
1000.00 |
4 |
快递费 |
债权申报及审核、通知等 |
28.00 |
合计 |
2333.00 |
2、尚未支付的破产费用,即本破产案件诉讼费61.5元。
3、需提存的破产费用3300元,即本次分配之后,为确保管理人后续工作的开展所需的费用,主要为公告费、快递费、交通费等。
序号 |
破产费用 |
说明 |
金额(元) |
1 |
公告费 |
包括宣告破产、财产分配、终结等公告 |
3000.00 |
2 |
快递费、交通费 |
分配方案邮寄表决、工商、税务注销等 |
300.00 |
总计预提破产费用 |
3300.00 |
上述破产费用合计5694.5元。
-
共益债务:无
综上,本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合计5694.5元。
四、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上述破产财产总额减去破产费用后的剩余财产为7225.5元(12920元-5694.5元)。
五、管理人报酬
-
报酬确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
-
报酬计算
管理人报酬以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7225.5元为基数,按规定计算报酬为867元(7225.5元*12%)。
六、破产财产分配
(一)剩余的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
可供清偿的财产7225.5元减去管理人报酬867元后为剩余的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6358.5元。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企业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各债权清偿情况
1、第一顺位职工债权0元,没有职工债权。
-
第二顺位税收债权0元,没有税收债权。
3、第三顺位普通债权,确认的普通债权1户共3笔,金额6420100.98元,其中迟延履行金444998.93元作为惩罚性债权进行劣后清偿,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6358.5元,已不足以清偿可参与分配的5975102.05元普通债权,应按照比例分配。经计算,该顺序债权的分配比例为0.11%,分配之后,尚未得到偿还的部分债权已经无法清偿。
序 |
债权人名称 |
债权金额 |
分配金额 |
清偿比例 |
1-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 |
1869217.57 |
1989.16 |
0.11% |
1-2 |
1783152.92 |
1897.57 |
||
1-3 |
2322731.56 |
2471.77 |
||
合计 |
5975102.05 |
6358.5 |
七、特定财产清偿方案
无
八、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破产财产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帐号,实施转帐支付,或者由债权人或其授权人领取现金,本破产分配方案经瑞安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进行。
(二)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九、对提存资金的处理
上述破产财产在实际分配之前产生的小额利息及提存的破产费用不足或者有剩余的,由管理人自负,均不再另行分配。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分配款,待后续工作完成,扣除相应的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后,再由管理人追加分配,追加分配由管理人直接按普通债权的比例分配给债权人,不再另行提起债权人会议表决;若剩余金额少于1000元的,则不再进行分配,由管理人直接收取,充当管理人报酬补助。
温州市哲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