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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法配套制度专题研讨会在温州成功召开

    2018-8-23 9:50:38

2018年4月21日,“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配套法律制度专题研讨会”在浙江温州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共同主办,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协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孙学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殷志军,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亚农,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武汉大学法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熊伟等领导应邀出席会议并在开幕式致辞,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主持开幕式。

本次会议主题为“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配套法律制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建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光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庭长丁海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夏正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蒋太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俞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院长陈晓君,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黄哲锋,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季诺,毕马威中国北方区重组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曹春烨等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在大会做了主题演讲。来自全国法院系统、高校科研系统、税务系统和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清算系统、金融系统、出版传媒等单位的代表约500位嘉宾济济一堂,围绕“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破产涉税问题”、“管理人制度及其它问题”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交锋激烈,成果丰硕,对于推动完善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配套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本次会议的详细报道

 

开幕式

8:30-9:35

大会主题发言

9:55-12:00

三个分会场研讨

13:00-15:40

开放式交流

15:50-17:50

闭幕式

17:50-18:00

开幕式

 

温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殷志军在开幕式致辞,向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温州市基本情况以及五大特点:地理位置优越、自然条件独特、民营经济发达、文化底蕴深厚以及发展空间广阔。自2011年民间借贷风波以来,温州市政府针对企业主破产需求多与破产法作用发挥少的矛盾,着眼于发挥市场在资源性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成立了企业破产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探索解决企业重整、信用修复、破产涉税、破产企业注销等方面的难题,建立破产企业税收、税费协助机制,使一批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成功实现破产重整,也让一批无营业价值和清偿能力的僵死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得到市场出清,走出了一条市场化导向、差异化处置、专业化审理、机制化推进的民营企业破产新路。本次专题研讨会与温州实践经验相结合,共同探讨破产法实施的配套法律制度理念与实务,这对进一步优化法制环境、营商环境、促进结构性改革与经济高质量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亚农在开幕式致辞中,介绍了温州市办理破产案件的情况。自2012年以来,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696件,审结1086件,分别占浙江全省的40.5%和49.1%。通过破产审判盘活土地2586.7亩、厂房面积154.9万平方米,化解不良资产179亿元,为温州经济企稳回升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过程中,温州两级法院积极传导“破产保护”理念,扎实推进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不断完善“僵尸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形成了破产审判的“温州模式”,具体经验可以概括为三点:一,重视加强破产协同处置机制建设,市政府成立企业破产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两级财政也设立了破产援助专项资金;二,重视加强破产案件审理机制建设,全市共有8家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其他法院全部成立审理破产案件的专门合议庭;三,重视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在2016年1月9日推动成立的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是浙江省首家、全国第二家地级市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破产法是双向外部性极强的、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法律,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它的市场化实施受限于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二是在立法和实施的过程中,立法者往往赋予破产法或使其承担超出债务清偿范围的、更多社会意义上的功能。因此,破产法的立法和实施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在当前实践中,破产法实施的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已经严重影响到破产法的市场化实施和破产法立法目标、社会调整作用的实现。府院联动是目前实践中解决破产法外部性的有效协调机制,但也存在着一些体制性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要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使之逐步做到制度化、法律化,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才能真正建立起对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相关问题的解决机制。温州在积极的总结府院联动机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等文件,使之可以规范的、普遍性的适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温州经验。相信在大家共同努力下,这些问题一定能尽快得到解决。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熊伟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由以往相对强势的主体转变为受法院指挥,仅享有一定程度优先权的债权人,需要跟其他债权人一起竞争受偿,很对税务机关对这种转变并不适应。由于税法对破产程序的照顾不周,税务机关面临很多棘手的问题,找不到明确的、可以规避自己执法风险的答案。此外,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为何要与民争利。在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人尚且可以豁免相应的债权,或者推迟债权,那么税务机关为何要寸土必争。税务机关相对于普通债权人已经享有各种优势,为什么仍要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通过以上问题可以看到,破产法的确可以为观察税法提供特殊的视角。在这个程序中间,税务机关是一个身份比较特殊的债权人,但也没有完全去掉行政机关的身份。现行税法、破产法更多的是考虑到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的角色,其他方面考虑有不周之处。相信通过今天的研讨会,可以发现更多的问题,也可以提供更多的答案,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孙学工在开幕式致辞中,对本次盛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指出破产法以及整个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事关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建设现代化经济,促进我国高质量发展,跟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诸多重大任务息息相关,意义十分重大。温州是金融改革的试点地区,破产审判的工作经验得到了最高法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认可,为全国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了很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期待本次会议能够更好的总结现有破产审判和府院联动的经验,深入研究市场主体退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高水平的政策建议,也期待各位专家学者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贡献更多更好的智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在开幕式致辞中,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也向长期以来支持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推动破产司法事业发展的有关机关、单位和社会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她指出,破产是解决企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产业质效的重要法制途径和手段,破产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破产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破产制度的实施,如破产费用保障制度和破产收税制度等。近年来,浙江法院从司法平台搭建,政府法院联动,破产专业管理和关键制度创新等多个方面,深入推进企业破产的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取得良好成效,呈现出一批优秀案例,温州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成绩斐然。最高法院民二庭目前也在开展相关工作,包括:协调推进破产专项基金、积极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的完善,以及积极推动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建设。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合作,必定会促进破产审判工作市场化、法制化,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北方工业大学王斐民教授在会上宣布了本次会议征文的获奖名单。本次会议共收到200余篇参会论文,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秘书处制定了评选方案,邀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最终评出了一等奖论文5篇,二等奖论文10篇,三等奖论文10篇,并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与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提供获奖证书、奖金和奖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建新在题为“深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 继续着力打造浙江破产审判工作品牌”的发言中,表达了继续完善府院联动机制的观点,介绍了浙江破产审判数量多、质量高、效益好以及机制全等四点成效。此外,还具体介绍了浙江省的府院联动机制和浙江破产审判法官队伍专业化情况。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光林在题为“破产涉税问题的温州探索”的发言中,介绍了温州地区破产涉税问题现状、问题成因分析、问题解决建议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存在公私法泾渭分明、量能课税原则未得到贯彻、缺乏对破产的法律规制设置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制定特殊征管措施、针对破产企业设置专门税款本金与滞纳金入库规则、出台支持企业破产重整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等建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庭长丁海湖在题为“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行使”的发言中,介绍了广东法院在破产程序税收问题上的三个体会:一是税收债权范围的界定,关键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不应该包含在其中以及把握滞纳金和税收罚款的清偿顺位;二是税收债权确认及争议解决路径,主要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不得再做出税收征收决定;三是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的协调适用,破产法属于税收征管法的特别法,应该优先适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夏正芳在题为“破产税收优惠的价值追求”的发言中,介绍了破产程序中税收减免的价值。税收债权与普通债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体现在税法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破产法表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实施税收减免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也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二是有利于保持永续的税源,三是有利于避免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四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五是有利于企业重整成功。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蒋太仁在题为“破产审判中府院联动的广西实践与探索”的发言中,介绍了广西破产审判的三个代表性案例,即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案、“印象刘三姐”案以及广西高速公路案例,从中总结出三点体会:一是欲取之,必先与之;二是讲好破产审判小故事;三是刚柔并济下“先手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俞魏在题为“世行营商环境报告‘破产办理’的中国评价与建议”的发言中,详细介绍了世行营商环境报告,介绍世行的专家组对中国目前状况提出的建议,主要是尽量通过制度方面激励破产程序的启动,最后,对重整程序启动、管理人指定、债权人参与决策三个方面做了针对性分析。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院长陈晓君在题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操作”的发言中,介绍了吴江区法院在府院联动机制建设方面的实践探索和体会。吴江法院在设立独立编制的清算破产庭后,通过建立企业风险的预警研判机制,党委和政府联合出台规范化文件等方式建设府院联动机制并将其制度化、固定化。在此过程中,总结出了抓住当前建立联动机制的契机、积极争取政府对破产企业的差别化的政策对待、坚持法院对破产审判的主导、法院要推动府院联动机制的法律化等体会和建议。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黄哲锋在题为“到底谁优先——破产语境下税收债权与抵押债权的清偿顺位”的发言中,基于实践案例探讨了收债权跟抵押债权在破产背景下的清偿顺序问题。具体而言,首先破产法相对于税收征管法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其次破产法对税收债权的保护是有限度的,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不应优先于抵押债权,这样的做法也不利于市场交易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季诺在题为“破产企业变更登记和注销问题”的发言中,探讨了破产程序中间与商事登记有关的问题,出资人权益负担、出资人权益调整的问题,破产程序中的形式减资问题,强制清算问题以及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的问题等若干方面,指出有必要重塑当前商事登记制度。

毕马威中国北方区重组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曹春烨在题为“破产重组企业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与交易对价”的发言中,从财务界的角度探讨了破产程序中的问题。首先,从投资方的角度来讲,在企业重组招募投资人的过程中面临内部诸多的合规性、投资安全性问题。其次,从会计准则的角度看,也面临着企业资产减值、评估报告难写等诸多困难,不利于企业的重整。破产重组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集各方力量,多方出力,多措并举才能做好的事情。

在大会评议环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黎章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杜丹分别对上述主题发言内容做了精彩的点评。

第一分会场:府院联动机制建设

第一分会场第一单元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杜军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静共同主持。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院长周虹的发言题目为“府院联动机制建设之瓯海实践”;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魏献平的发言题目为“泉州破产事务府院联动的探索与实践”;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董璐的发言题目为“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介入与归位”;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鑫的发言题目为“破产法之有效实施与配套法律制度之完善”;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哲学博士肖惠娜的发言题目为“香港破产管理署的制度研究及启示”。

自由讨论之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齐明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周家开做了精彩点评。

第一分会场第二单元由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副院长杜少琴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刘冬梅共同主持。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院长鞠海亭的发言题目为“破产法内部配套机制的完善与探索”;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院长耿曙华的发言题目为“德州陵城法院破产审理中的府院联动机制”;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根才的发言题目为“论破产程序下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调 ——从当下的‘府院联动机制’展开”;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乐敏的发言题目为“简易注销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以浙江简易注销制度为参考”;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秘书长杨春平的发言题目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破产审判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自由讨论之后,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旺翔副教授和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方俊副总经理做了精彩点评。

 第二分会场:破产涉税问题

第二分会场第一单元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容红和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钱俊文共同主持。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段晓红的发言题目为“论债务豁免收益之非所得属性”;辽宁省葫芦岛市地税局公职律师巴特的发言题目为“美国债务豁免税务所得税规则及其启示”;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职律师徐战成的发言题目为“论破产税务的实践困境——以宁燕塑料案为分析范本”;温州市国税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副主任杨云平的发言题目为“破产程序涉税处理实践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职律师郭晓亮的发言题目为“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权比较——也读绍兴中院(2017)浙 06 民终 1119 号判决书”。

自由讨论之后,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霞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唤忠做了精彩点评。

第二分会场第二单元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法规处副处长曹琼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徐扬共同主持。

温州市地税局税政二处副处长刘克三的发言题目为“处置僵尸企业涉税问题实践与思考”;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任超的发言题目为“借壳上市型重整背景下企业亏损抵税价值的分配”;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黄建文的发言题目为“抵税财物拍卖的法律规制与实践审思”;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贤成的发言题目为“破产财产处置所生税收的定性与清偿问题”;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马洪明的发言题目为“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政策的研析与应用”。

自由讨论之后,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张松和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程顺增做了精彩点评。

 第三分会场:管理人制度及其他问题

第三分会场第一单元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郁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邹明宇共同主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王静的发言题目为“管理人自治模式实证研究”;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孔维璌的发言题目为“常熟法院管理人选任和管理机制改革试点研究”;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晗的发言题目为“市场化破产语境下的管理人报酬问题”;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林法的发言题目为“破产援助基金建设相关问题研究——以湖州两级法院实践为样本”;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项军权的发言题目为“破产援助基金及其配套制度的构建——以温州市为例”。

自由讨论之后,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宁和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主任邵吕威做了精彩点评。

第三分会场第二单元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徐鸣卉和中国民主促进会宿迁市委员会驻会副主委、宿迁市政协常委董振班共同主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审判员王芳的发言题目为“破产管理人的‘借力’与‘聚力’——从法官视角看管理人队伍建设”;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与清算庭法官郭云峰的发言题目为“简论程序正义视角下的共益债务认定——以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为中心”;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方新平的发言题目为“试论破产强制体系的构建——兼论《企业破产法》法律责任的完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光的发言题目为“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探究”;阿里巴巴创新事业部司法拍卖专家姜天萃的发言题目为“‘大数据’在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中的应用与展望”。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燕和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提瑞婷做了精彩点评。

 开放式交流

 

 

开放式交流环节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长印主持。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张建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方飞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叶炳坤,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胜锋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一民律师应邀作为交流嘉宾,与现场嘉宾进行互动交流。

各位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与会嘉宾的现场提问答疑解惑,气氛活跃,讨论热烈,受时间所限,与会嘉宾们表示意犹未尽,期待下次有机会能够更为充分地讨论。

闭幕式

本次会议的闭幕式由韩长印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做闭幕总结。

徐阳光指出,紫色是本次会议的主色调,暖暖的紫色由热情的红色和冷静的蓝色这两种基本色调和而成,破产法事业的推进,正需要勇于担当的热情和沉着冷静的理智,希望本次会议的举办能够推动破产法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推动司法和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破产法做出正确的认识和判断。

徐阳光代表主办单位,感谢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等单位和领导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在繁忙工作之余撰文并与会支持,贡献思想和智慧,感谢各共同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与会务组的辛勤付出。相聚总是短暂的,分别是为了下次的重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将于2018年7月联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通召开“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转破产及船舶制造企业破产专题研讨会”,并计划9月在京举办“第九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改革开放纪念破产法学术研讨会”,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和支持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等各项活动。

“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配套法律制度专题研讨会”在与会嘉宾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顺利闭幕。

(本文转载自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作者: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文/谢一帆,图/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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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征文 | 第二届西部破产法论坛征稿公告
河南将用3年时间处置省属“僵尸企业”
东北特钢集团正式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全国部分法院破产重整工作座谈会召开
重庆借鉴“个人破产制度”巧结系列借贷案
首部破产重整纪实大片周日央视开播啦
在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第三部分)
在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第二部分)
在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第一部分)
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保障执行与破产程序有序衔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指导意见
徐根才:市委书记点赞的“破产专家”
揭秘“破产管理人”
2012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
湖北高院出台意见 为处置“僵尸企业”提供司法服务
充分认识执行案件依法移送破产审查工作重要意义
北京一中院采用竞争方式指定首例“执转破”案件管理人
从门外汉到专业人士,陈默拒绝“沉默”
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 去产能,更严格更坚决
湖南法院五年审结破产案525件,化解破产企业债务近700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