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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2017-11-22 10:18:19


         案件类型
:非诉讼案件

办理方式:破产重整

承 办 人:以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瞿韶军律师为负责人的联合管理人          

   

    摘要:2014年610日,温州市瓯海法院指定以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瞿韶军律师为负责人的联合管理人团队,担任温州唯一一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

 

    一、案情简介

2014年38日,温州中城公司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512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温瓯破(预)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中城公司重整申请,同年610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管理人)担任温州中城公司管理人。并于2015318日作出(2014)温瓯商破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批准温州中城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温州中城公司重整程序。

  

   温州中城公司基本情况

   温州中城公司成立于1997117日,是温州市唯一一家获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系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之一。公司注册资本3068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设有分公司(项目部)共55家,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公司9家,公司还存在委托他人代持股的情形。至破产重整申请日,其承包的尚处于施工阶段和保修期的建设工程项目共计132个,其中在建工程54个,在建工程量金额100亿元以上。处于保修期的建筑工程项目78个。经法院裁定的各类债务(含待定债务)共计约26亿元。公司账面资产约22亿元,管理人审计确认资产约10亿元,可分配资产视债权回收情况而定。

 

   温州中城公司成为僵尸企业的原因

   温州中城公司没有正确估计企业能力,盲目投资,多头经营,内部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是这艘建筑巨轮沉没的主要原因,例如在安徽芜湖的两个民生工程项目,由于风控机制丧失,亏损近3亿元之多。

   同时,为获取更多流动资金,向银行贷款,与诸多企业形成互保关系,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使得公司债务缠身,难以清偿数十亿巨额债务也是走向没落的重要原因。

 

   温州中城公司破产重整的难点

   1、重整方式的选择

   温州中城公司的债务超二十亿元,且因为其债务众多的原因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如按照传统的“承债式重整”需要战略投资人接受温州中城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负债,难以保留温州中城公司的特级资质,即便在形式上保留了资质,其最终还是会因为无法参与招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而名存实亡。

   2、内部承包合同的处理

   温州中城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普遍采用内部承包责任制,对于内部承包合同的处理,在企业破产重整的状态下,与通常单一内部承包合同争议存在较大的差别,其不仅涉及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的认定及处理问题,还事关施工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施工管理及款项拨付、材料供应商、民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实为牵一发而动全身。若处理不善,数百亿的在建工程将成为“烂尾楼”,数万农民工工资无法得到保障,将引发巨大的社会问题。由于其特殊性,温州市委市政府将其列为“6+1”重点企业重整项目。

    3、重整企业的税收问题

    现行税法对企业重整的税务如何进行处理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规定予以调整,也缺乏实例,故既要保障税收入库,又要确保重整后的新温州中城公司不因重整税务处理不当而影响后续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4、企业信用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系统、被执行人名单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直接制约重整后企业的发展,故企业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系统、被执行人名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删除工作,又需要管理人投入大量精力

   

    温州中城公司破产重整的整体思路

    我国目前的《企业破产法》大多是原则性条款的规定,对于具体实践中碰到的一些新问题,并未予以明确。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是温州中城公司巨大的无形资产,而根据传统的“承债式重整”,需要战略投资人接受温州中城公司的全部资产与债权债务,而温州中城公司的债务达数十亿,导致战略投资人无法接盘。并且由于债务众多的原因,导致其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影响正常地工程投标、承建、原材料采购等活动,最终只能使得特级资质毫无实用价值。

基于此种情况,管理人再三研究,在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原则及“债权人中心主义”,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出采取“清算+剥离”式的重整方式,即采用存续式经营与资产债务剥离清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整。以原温州中城公司股东100%股权为拍卖标的,以部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温州中城公司附随的各项资质为重整资产,引进战略投资人,并设立温州中城公司全资子公司,将温州中城公司原有股东权益(含可能应收的款项及资产)、资产(含已确定及未发现之各项应收款)、债务(含已确认及应确认之全部债务)全部转移至该子公司,并将该公司作为温州中城公司清理资产与负债的替代主体,由管理人将清理所得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向债权人分配。最终,股权竞拍成交价为5800万元。

另外,在意识到内部承包合同问题重要性的基础上,管理人再次创设性地提出区分各权利义务主体,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继续履行合同(除个别特殊情况),通俗地讲就是“谁的孩子谁抱回家”。

其次,现行的税法对“清算+剥离”式的重整方式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缺乏依据和实例。管理人提出,新中城公司以投入的资产为企业财产,以重整后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老中城公司以管理人确认的税务债权承担纳税义务;对于其他涉税问题,新、老中城根据权义对等原则来分担纳税责任;对于替代清算主体,在资产处置时依法纳税,对于不能偿还的债务在替代清算主体债权债务处理完毕时,在财务上作亏损处理。

最后,针对重整后最高院失信名单不能下撤的问题,管理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协调立案,专门与衢州,河北,上海等省内外多地未将温州中城公司在最高法院失信名单上下撤的法院进行协调,并且由管理人致电或者前往具体法院提供温州中城公司重整材料并进行有效的协调。经历数月之久,所有法院均将温州中城公司在最高法院失信名单中下撤。另外,温州中城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名单的记录有数百条之多,管理人通过与各法院协调,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意见,在《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相关处理方法等方式,将最高法院被执行人名单下降到十几条,目前仍在继续努力中。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管理人提出采用“大事记”的方式进行披露和说明,在不影响新温州中城公司招投标等一系列活动的前提下,寻求更为彻底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点评

    第一,本案中,管理人创造性地提出“清算+剥离”的重整方式,解决了战略投资人因原温州中城公司债务缠身而不敢接盘的困扰,将股权拍卖所得5800万纳入到可分配财产之中,提高了债务清偿率,在体现“债权人中心主义”原则的同时,又保留了温州中城公司的核心价值。

    第二,对于内部承包合同问题的解决方式上,管理人提出的“谁的孩子谁抱回家”的处理方式,使得绝大部分合同得以继续履行,避免了因违约而造成的巨额违约金,较好的处理了工程业主、公司、内部承包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理顺了各项目部聘用的2万多民工的处理问题,避免了可能产生的各种激烈矛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并为公司的重整奠定了基础,争取了宝贵的重整时间。

第三,税收的解决方案,其不仅有利于培育税源,也有利于国家税收入库,需要说明的是仅重整第一年,纳税已达3700万元。

第四,信用是一个企业的灵魂,对一个依靠招投标形式参与生产经营的建筑工程企业尤为重要,管理人通过请求温州中院协调立案,“大事记”等形式解决新温州中城公司的信用修复问题,使得新温州中城公司能够快速地投入招投标,采购等一系列经营活动,避免了战略投资人接盘之后因企业信用问题导致重大损失的发生,该一系列做法已经被温州市政府进行固定和推广,对未来的重整工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五,本案中,对于《企业破产法》未明确的新问题,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中心主义”及“法无禁止即可为”等相关原则处理问题,是在我国破产重整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而破产重整又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对于破产重整道路的多样化,个性化的积极追寻和探索,其为今后的破产重整多样化的的道路打下坚实的基础。

最后,中城重整案件由于其债务之多,在建项目数量之大,涉及面之广,法律关系之复杂,注定其成为一个相当棘手和典型的案例。在本案例中,管理人殚精竭虑,敢为人先,在全国范围内做到了数个“第一”:第一次创造性地提出“清算+剥离式重整”的概念并付诸实际;第一次采取“谁的孩子谁抱回家”的认定思路和方法处理,理清了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争取了宝贵的重整时间,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在税务方面的操作也属全国首例。这些做法,已经推动温州,全省,甚至全国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为未来企业“清算+剥离式重整”开疆拓土。正因为该案例的典型性和管理人创造性的工作,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录入案例精选,被中央政法委选为企业破产重整的典型案例。

 

                                   

 

                                              点评人:瞿韶军

                                              撰稿人:叶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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