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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17-10-12 10:23:54

案件类型:非诉讼案件

办理方式:破产重整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项军权律师为团队负责人

案情简介

永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97年。自2004年5月起,该企业对内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对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该企业于2010年10月11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永嘉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1日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本案是温州市第一例规范的破产经典案例,也是当年温州市中院年度十大案例之一。管理人介入后,审查发现企业有600万元的出资未到位,该股东为政府单位,经过管理人的与永嘉县政府的谈判,成功追回该笔出资,使得永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由于本案职工债权人众多,且大多是公司已经离职的员工,并已失去联系方式,所欠职工的医疗费、社保、工资等费用相当复杂,经过管理人的不懈努力,直到2015年,才将全部债权人的债务按比例清偿完毕。目前在处理相关扫尾工作。

案件点评

本案作为温州市第一例规范的破产经典案例,具有以下亮点:

1、解决政府单位股东出资未到位的问题。永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匮乏,远不足以清偿破产债权。管理人接手本案后,通过审查发现公司其中之一股东是政府单位,该股东原承诺的600万元出资未实际到位。在管理人与县领导多次交涉后,由县财政基金予以落实到位,破产财产大大增加,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得以提高。

2、解决维稳问题。公司欠付职工的工资、社保,且职工社保违约金累积基数大,上述资金的到位,较大程度地满足了职工债权,不致发生因职工讨薪而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3、解决社保违约金积累基数庞大,损害职工社保利益的问题。社保违约金积累基数大,如果缴纳该违约金,对职工和其他债权人来说,势必会影响到其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管理人通过与市政府、社保局进行沟通、协商,免除了公司职工社保的违约金。最后,解决了欠付职工社保的问题,同时也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达到近40%的偿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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